就城市而言,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城市、鎮的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農村,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耕地上建房、建窯、建墳、挖砂、取土。責任田屬於耕地,在耕地上建房屬於非法占用耕地。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非法占用耕地罪。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郊區和農村的農民需要宅基地建房的,首先要按照鄉、鎮、村的建設規劃統壹安排。在此基礎上,農民只有依法申請批準後,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未申請批準建房是違法的,國家不僅不保護,還會強行拆除。
擴建自有住房,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提交土地使用的相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要求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公布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莊規劃區內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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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指導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設施,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汙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