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調整”
緊密接觸
將“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的管理措施調整為“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
高風險地區的溢出效應
“7天集中隔離”調整為“7天脊疫病家庭隔離”
入境人員
“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3天”調整為“集中隔離5天+居家隔離3天”
註意:隔離期間,以上人員指定代碼管理,不得外出。
危險區域
從“高、中、低”調整到“高、低”,盡量減少控制人員。
結束閉環運營的高風險崗位員工
“7天集中隔離或7天居家隔離”調整為“5天居家健康監測”
1“不再”
及時準確判斷密切接觸者,不再判斷密切接觸者。
1取消
取消進港航班熔斷機制
登機前48小時內兩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調整為登機前48小時內1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七個“不”
高風險區域壹般以單位和建築為單位界定,不得隨意擴大。
在無疫情地區,嚴格按照第九版防控預案確定的範圍對風險崗位和重點人員進行核酸檢測,不得擴大核酸檢測範圍。壹般不會按照行政區域對所有員工進行核酸檢測。
入境人員在第壹入境點隔離後,目的地不得再次隔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