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1998,某患者無故腹痛,在市中醫院打針後緩解。4月21日上午,患者再次腹痛,伴有惡心、嘔吐、發熱。當天在親屬陪同下來到被告某人民醫院,經值班醫生檢查,確診為急性闌尾炎?並告知患者家屬“可能是闌尾炎,有腹膜炎,可能穿孔,需要馬上手術。”4月21日上午,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對患者段進行手術。第二天,患者體溫降至正常,腹痛減輕。第三天及以後腹痛逐漸緩解。5月1日,患者出院。出院時體溫正常,無任何不適,復查血象正常,痊愈出院。患者出院前,被告在某市人民醫院作出的病理報告認為“需排除闌尾乳頭狀胰腺癌”,建議其到上級醫院會診。
出院後,患者家屬帶著病理切片和組織蠟到上級軍隊醫院(本案第二被告)會診。某部隊醫院的切片報告為“高分化乳頭狀胰腺癌伴急性炎癥”,患者的姑父孫某某(本案第四被告人,某部隊醫院腫瘤科副主任醫師)將結果告知其同事王某某(本案第三被告人),結論為應就近治療。
同年5月7日,經孫某某聯系,某部隊醫院主刀醫生王某某應邀在被告某人民醫院實施硬膜外麻醉下的“右半結腸切除術”。術中發現盲腸和闌尾無異常。闌尾呈盆狀,長約8厘米,直徑0.5厘米。右側輸卵管缺如,其殘端表面有壹條結紮線粘在子宮角上。(右)卵巢和韌帶無異常。左側輸卵管正常,卵巢內有壹個直徑約4CM的囊腫。因原切除組織病理報告為“高分化乳頭狀腺癌”,但術中發現闌尾完整,手術者與正在手術室觀摩手術的孫某某商議後,決定修改術前制定的手術方案,將“右半結腸”切除改為“包括右子宮角(漿肌層)壹小部分連同輸卵管殘端、卵巢及部分韌帶組織”,同時進行左側卵巢囊腫開窗及闌尾切除。術後病理檢查報告“(右卵巢)白體形成,濾泡可見;(子宮右角)子宮內膜呈增生性改變,周圍未見特殊平滑肌組織,間質內有炎性細胞浸潤,可見出血;(闌尾)闌尾組織沒什麽特別的。
經多次檢查,患者在某市人民醫院第壹次手術後的病理診斷報告為“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第二次手術後的病理診斷報告為“卵巢組織;血管、脂肪和平滑肌組織;慢性闌尾炎”。
請告訴我。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二次住院費、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通訊費、復印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間接受害人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代理費、繼續治療費、三次鑒定費、訴訟費* * * *。59386.86868686616
被告辯稱
患者與我院建立了兩種不同的合同關系——第壹種是急診手術,這種手術減輕了患者的痛苦,達到了治療的目的,我院對患者不構成侵權;第二次手術,是按照院外診斷,就近在我院治療,請了另壹家醫院的醫生做手術,還是不在我院做手術。所以我們醫院不應該承擔責任。
評估結論
本案經過了三次醫療事故鑒定,分別是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和省級醫療事故鑒定。評估結論如下:
縣級市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本案不構成醫療事故。
市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為:第壹,第壹次手術將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誤認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切除術,是操作者對病變組織的辨認錯誤。但化膿性輸卵管炎有手術指征,治療符合原則,達到治療目的。而第二次手術切除的闌尾並沒有明顯的急性炎癥。其次,根據“癌癥”進行二次手術是因為錯誤的病理診斷,給患者造成了壹定的痛苦。但卵巢是雙側器官,切除壹側保留另壹側卵巢不會導致功能障礙。因此,本案不構成醫療事故。
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如下:壹、根據患者病史、癥狀、體征、輔助檢查及術後病理報告,診斷為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並發腹膜炎。應該手術治療。患者右下腹疼痛、惡心、嘔吐、全腹部壓痛、反跳痛,血常規白細胞升高。有可能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有手術治療的指征。手術切除化膿的右側輸卵管,達到治療目的。其次,在某市人民醫院對壹名患者進行的第壹次手術中,操作者違反操作規程,未按操作常規探查病變器官與周圍組織器官的關系,將病變的右側輸卵管誤認為闌尾切除。主刀醫生和檢查者堅持手術切除了“闌尾”,誤導了錯誤的病理診斷;第三,闌尾和輸卵管的組織學在顯微鏡下很容易區分。某人民醫院和某部隊醫院首次作出的“待排除闌尾乳頭狀腺癌”和“闌尾高分化乳頭狀腺癌伴急性炎癥”的病理診斷有誤。第四,根據錯誤的病理診斷制定了第二次手術方案,導致治療方案不正確,這是患者病情所不需要的。當術中發現與術前診斷不符,且涉及婦產科領域時,主刀醫生沒有找產科醫生會診,而是與從事腫瘤專業的孫醫生討論治療方案,錯誤地切除了患者的正常組織和器官,包括右側子宮角、右側卵巢和部分韌帶組織。因此,本案醫療糾紛屬於三級醫療事故。
法院判決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於1998年4月21日入住某市人民醫院,即與醫院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原告因“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並發腹膜炎”致右下腹疼痛、惡心、嘔吐,當時被某市人民醫院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具有手術治療的指征,手術切除了原告的右輸卵管,達到了治療目的。故原告要求支付傷殘生活補助費和間接被害人贍養費,構成九級傷殘的要求,我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某市人民醫院違反手術操作規程,未按手術常規探查病變器官與周圍組織器官的關系,將病變的右側輸卵管誤認為闌尾切除術。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存在過錯,應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在第壹次手術中發生的。1998年5月1日,原告再次到某市人民醫院,即第二次與某市人民醫院建立醫療服務合同。被告王某某、被告孫某某在某市人民醫院許可下,到某市人民醫院為原告實施第二次手術,其行為應視為某市人民醫院的行為。某市人民醫院和部隊醫院作出的第壹節病理診斷有誤;第二次手術方案是根據錯誤的病理診斷制定的,對原告的病情來說是不必要的。在手術過程中,因涉及婦產科領域,主刀醫生沒有征求產科醫生的意見,而是與從事腫瘤工作的孫某某討論治療方案,錯誤地切除了原告的組織器官。因此,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對二次手術造成的損失負主要責任。因被告在軍隊醫院作出的病理診斷有誤,其行為關系到原告所受損害的後果,故應對二次手術造成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孫某某、王某某代表某市人民醫院為原告實施手術。故被告孫某某、王某某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