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妳有沒有地理位置的狗柄。偏遠地方不辦證也沒關系。如果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做,我給妳看看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養殖、交易等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實行養犬人自律、相關部門嚴格管理、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和查處非法養犬行為;畜牧、衛生、工商、環衛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 *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外環線以內和外環線以外的城市建成區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外環線以外的農村為壹般養犬管理區。
外環線以內尚未實行城市化管理的農村地區的犬只,可以按照壹般管理區域進行管理。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壹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區域可以按照重點行政區域進行管理。
第六條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可以飼養壹只小型觀賞犬;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小型觀賞犬的品種和身高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七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暫住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條件。
第八條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品保管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和軍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
(二)有遠離居民區的養殖場所,不會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飼養管理設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應當經公安機關登記,並取得養犬登記證。
單位和個人養犬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其中,軍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文藝演出、重要倉儲等單位養犬,以及境外人士來津養犬,向市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條向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憑證,攜帶犬只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註射狂犬病疫苗,領取市畜牧部門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已取得犬只免疫證明的除外),並到公安機關取得犬只登記證明。
第十壹條已辦理犬只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每年攜帶犬只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註射狂犬病疫苗,領取年度犬只免疫證,並憑註射證和年度犬只免疫證辦理犬只登記。
第十二條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出售、贈與他人或者隨單位、個人遷移犬只的,應當自轉讓、贈與或者過戶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將犬只從壹般管理區遷移到重點管理區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養犬條件,並繳納管理服務費差額。
第十三條養犬人應當向公安機關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域的犬只,第壹年每只獎勵1000元;每年交500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重點管理區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般管理區的犬只管理服務費應當低於重點管理區,具體收費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因特殊需要養犬的,免收犬類管理服務費。
盲人飼養導盲犬、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殘疾人證》免收養犬管理服務費。喪偶獨居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第壹年的管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養犬費由國庫集中上繳,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和服務費用由政府預算支付。
第十六條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為犬類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五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在重點管理區域內,禁止設立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市場,禁止舉辦烈性犬和大型犬展覽和銷售活動。
禁止在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出售犬只必須出具畜牧部門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和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劃定範圍,禁止犬只進入。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範圍,禁止犬只進入。
第十八條養犬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餐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候車室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2)攜犬外出時攜帶養犬登記證,成年人用牽繩牽著,避讓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在重點管理區域攜犬外出時,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四)在重點管理區域因登記、檢疫、診療等特殊情況,攜犬外出時,將犬只置於犬籠內,不得牽領;
(五)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客運出租汽車時征得駕駛員同意;
(六)不得幹擾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擾或影響相鄰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實施烈性犬、大型犬拴養或者圈養;
(八)不得虐待、遺棄犬只,不得遺棄病死犬。
第十九條因養犬妨礙或者侵害合法權益,幹擾或者影響正常生活的,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條城市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看守所。犬只收容中心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三日內可以認領、收養;無人認領和被收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處理。狗病死了,狗屍要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壹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並將受傷犬只及時送公安機關設立的犬只收容中心,由畜牧部門進行檢疫,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外來人員攜犬入津,必須持有犬只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部門簽署的動物檢疫和免疫證明,並經本市畜牧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核。攜犬進入重點管理區的,還必須符合重點管理區養犬條件。沒有動物檢疫、免疫證明的,攜犬人應當將犬只暫時存放在犬只收容中心,經畜牧部門檢疫、免疫後,領取動物檢疫證明和犬只免疫證明。停留三個月以上的,按本市正常養犬辦理登記手續。
外國人攜犬進入天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境外人員攜帶犬只進入其他地區後進入天津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畜牧部門在檢疫或者檢驗中發現狂犬病,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犬只屍體應當在畜牧部門指定的地點掩埋或者焚燒,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養犬人發現或者懷疑其犬有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送畜牧部門檢查。
第二十四條禁止剝取、出售或者食用狂犬病以及被狂犬病咬死、毒死的畜禽。禁止遺棄被狂犬病咬傷或者致死的畜禽。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養犬登記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安機關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註銷養犬登記證,沒收犬只,並對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安部門應當暫扣犬只,責令改正;不改正的,沒收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公安部門暫扣其犬,責令改正,並可對重點管理區域內的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壹般管理區內的單位或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域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舉辦烈性犬、大型犬展覽銷售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類交易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和違法所得,對銷售者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壹)、(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註銷養犬登記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拆除,並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養犬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補辦,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畜牧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犬類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 10 6月10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