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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褲上有精液才能定強奸罪嗎?

強奸的認定是違背女性意願的,所以要圍繞這個問題尋找證據,因為案情不同,證據也不同。主要定罪證據,

1,嫌疑人留在被害人體內或內褲上的精液;

2、被害人的遺產;

3、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辯護和證人證言。

《刑法》只將強奸罪的客體限定為女性,並沒有從法律上規制與男性的強迫性關系。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如果行為人將男方誤認為女方開始實施強奸,並完成了“強奸”,則不構成強奸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件,法院判決的大多是“故意傷害”。如果因為對象是男性而不能實施強奸,則以強奸未遂定罪。看當時的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重傷的故意明顯,已經開始了重傷的行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的,以故意重傷(未遂)論處。當認定其構成犯罪時,必須結合收集的證據。這時候,如果只有言詞證據,沒有物證支持,就不能僅憑言詞證據定罪處罰,這就非常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對於強奸案件,實際收集的證據包括嫌疑人的精液、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辯解和證人的證言。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采用“插入”說作為定罪標準,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陰道即為犯罪既遂;對於強奸幼女,我國采取的是“接觸說”,即只要接觸到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生殖器,就可以認定為強奸。如果要定強奸罪,只要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要求設立。這是對任何是非的直接判斷,不管這個人是馬林副教授還是其他人。只是馬林副教授的身份變得更加敏感了。副教授,用“精液”作為偏方治病。但是,最直接判斷是否有效的應該是患者本人。按照患者的說法,這個“偏方”確實可以緩解很多疾病的發作,可以驗證“偏方”的有效性,但“偏方”的科學性如何,是需要進壹步思考和推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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