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輕傷二級標準:
a)單壹面部傷口或疤痕的長度超過4.5厘米;多處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超過6.0厘米
b)面頰穿透傷、皮膚傷或疤痕長度大於1.0cm
c)口唇全層撕裂傷,皮膚傷口或疤痕長度超過65438±0.0厘米
d)面部大塊瘢痕,單個面積大於3.0cm2或多個累計面積大於5.0cm2
e)面部小片狀疤痕或色素異常,累計面積大於8.0cm2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壹側眼瞼輕微外翻。
I)上眼瞼的壹側下垂以遮蓋瞳孔。
j)眼瞼閉合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