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壹般包括兩類: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居住在臨時房屋或要求臨時住宿的不便。臨時居住條件作為檔案,按被拆遷房屋居民人口給予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