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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批發公司需要什麽手續

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

《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

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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