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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壹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農村個人自養自餵的除外)。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屠宰、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生豬及生豬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骨、頭、蹄、皮、毛。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第六條昆明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生豬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二)負責制定全市生豬屠宰管理目標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縣(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四)根據《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本市主城區生豬屠宰廠(場)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五)負責本市主城市規劃區內生豬屠宰廠(場)的資質審查和定點屠宰許可證的發放、註銷和年檢;

(六)負責生豬屠宰行業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七條縣(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含昆明市城市規劃主城區範圍)的生豬屠宰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生豬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二)根據經批準的縣(市)、鎮總體規劃,會同同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定點屠宰許可證的發放、註銷和年檢;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抓好生豬屠宰管理目標責任制的落實;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行業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條農牧、工商、環保、衛生、公安、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章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第九條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2)距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區、車站直線距離必須在1000米以上;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具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候診室、屠宰室、應急屠宰室、隔離室、肉類冷卻室、肉類加工車間、檢疫檢驗室、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分揀擺放等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專用車輛;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風條件;

(五)屠宰生豬排放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六)有生豬和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和汙水處理設施;

(八)依法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和專業培訓合格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九)有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十)具備符合動物防疫法和食品衛生法規定的其他防疫衛生條件。第十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機場凈空、軍事設施、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等保護區不得建立生豬屠宰廠(場)。第十壹條新建生豬屠宰廠(場)必須符合規模化、工廠化和機械化的要求。第十二條本規定發布實施前已經批準的生豬屠宰廠(場)必須進行規模化、產業化、機械化改造,達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締。第十三條設立生豬屠宰廠(場),必須按照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分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相關材料,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等部門進行審核。經批準後,應按規定要求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並發給定點屠宰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證照後,方可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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