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用按照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根據傷殘等級,傷殘生活補助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人用具費用因殘疾需要配備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