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鑒刑檢(2014)第6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健犯貪汙罪,於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健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擴展數據
本案的判決結果
1.撤銷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03)55號刑事判決中的緩刑。
2.被告人張健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八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2014年5月9日至2026年8月7日。)
沒收個人財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三個月以內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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