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的;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