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停止相關項目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經營範圍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壹)經營範圍中的壹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取得批準的;(二)許可經營範圍內的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審批,而企業未按規定申請審批的;
(三)經營範圍內的許可經營項目,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並經批準後,企業未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的;(四)經營範圍內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