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刑法第224-1條: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要求參加者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MLM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計算並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謀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的。,從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盟,謀取非法利益;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從而形成線上關系,並根據線下人員的銷售業績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在《禁止MLM條例》中,等級關系的概念被反復提及。按照壹定的規律形成層級關系只是很多傳銷中的現象,只有與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有關才有可能涉嫌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