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理解為,同崗位、同級別的員工應當執行相同的工資標準。但這很容易被異化為用人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對策。
勞務派遣崗位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期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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