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農科學生違約的,除因個人原因休學外,或培養期滿未取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定向就業縣、市、區有關部門有權與其解除協議,定向生應按規定返還其已享受的免費教育經費。
公費農科學生畢業後未按約定到定向就業縣工作的,按規定返還免費教育經費並支付50%的違約金。公費農生在定向就業單位工作不滿五年或被工作單位取消資格的,退還免費教育經費,並按服務年限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