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投資“養老項目”為名吸收資金。個別機構以投資、加盟、入股醫療保健和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項目為名,承諾高額回報,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3)以銷售“養老公寓”為名吸收資金。個別機構通過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養老別墅,或者以成本價銷售、售後回租、協議回購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四)以銷售“老年產品”為名吸收資金。個別機構沒有賣貨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賣貨為主要目的。他們通過免費旅遊、實物贈送、健康講座等方式進行欺騙和誘導。,並以商品回購、寄售、消費返利等方式吸收公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