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章程;(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數量;(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五)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證書,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或者銷毀。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的,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買賣。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