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指因工負傷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因工受傷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需要共同支付賠償金。具體: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和住院夥食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如下:
1,壹般傷害賠償(未達到傷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
2.殘疾補償。醫療費、工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死亡賠償。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該雇員下落不明。員工外出或搶險救災時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職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的補償項目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遇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