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促進中醫藥事業整體發展。
第八條國家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技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技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提高中醫藥科技水平。
第九條國家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醫藥在國際上的傳播和應用。
第十條對中醫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