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產生於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的過渡時期。法律作為政治統治的工具,是壹把雙刃劍,既有積極的實施效果,也有消極的實施效果。因此,僅僅從法律價值的角度來肯定甚至推崇法治是不夠的,必須以其本來的形態來說明,因為反對者也可以從它的“負價值”來批判它。在禮樂文化非常發達的三代,禮治是治國的根本模式,法律服從禮法,未能引起人們的重視。但隨著春秋末期禮樂的崩潰,法被割裂、獨立、支配,其正負效應越來越明顯並逐漸引起世人的關註,從而進入哲學家的視野。在這種情況下,對法律發生的哲學解釋成為先秦諸子哲學思考的重點之壹。
在先秦諸子中,法家自始至終高舉法治大旗,墨家重視法律的社會功能,道家和儒家有壹個從排斥到肯定的曲折過程。厘清上述基本事實,我們可以進壹步清楚地看到,法家和墨家已經有意識地對法的起源進行了探討,而道家和儒家則是在承認了法存在的合理性之後,才開始思考法的根源。具體來說,先秦諸子從天(道、天)和人(性、欲)兩個維度來探討法的成因。他們的法律發生論可分為道法、法自然、法天道、法欲等。在法律形成的過程中,聖人被賦予了特殊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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