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
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集體辦理本機構醫師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和執業方式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
類別和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取得醫師註冊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