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丁、戊的父母和小a,作為被害人丁、戊的近親屬,可以對被害人的死亡要求賠償。其中,丁的父母和是被害人丁的近親屬,吳的父母和是吳的近親屬。被告包括司機甲、試駕司機乙或其雇主、單位。司機A作為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試駕司機B作為指揮者有義務提醒和監督客戶安全合法駕駛。司機在校門口超速行駛,乙方有過錯的,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如果他受雇於雇主,他的雇主或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2.這個案件可以由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為這個案件應該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不是單壹被告。為方便訴訟,原告應選擇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故應由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
3.(1)屬於物證;(2)屬於證人證言;(3)屬於書證;(4)屬於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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