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報。
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告知舉報人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