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規定職業的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者職業技能的考核鑒定。"
《職業教育法》第壹章第八條明確指出:“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適應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這些法律法規確定了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依據。
擴展數據:
參加初評的人員必須是已完成學徒期的在職員工或職業學校畢業生;參加中級鑒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初級技能證書並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技工學校及其他學校畢業生,或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培訓中級技能的人員;
參加高級鑒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中級技能證書5年以上,連續從事本職業(工種)生產操作工作不滿10年,或者接受過正式高級技師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的人員;
參加技師考評的人員必須是取得高級技能證書,具有豐富的生產操作技能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問題,具有傳授技能和培養中級技能人才能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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