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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和督察的區別是什麽?

1,指向性不同。監督的含義比較籠統,通常指的是例行檢查,比如上下級的工作有沒有問題,政策落實得怎麽樣,如何幫助解決。督察壹詞往往是指上級對地方部門具體工作或違法違紀行為的檢查,更具有方向性和針對性。

2.意義不同。監督是不及物動詞,強調監督檢查的行為。可以理解為通過現場檢查、查閱相關資料、詢問等方式促進某項工作或任務完成的手段。

督察包含兩層意思:壹是作為名詞使用時,指監督警察的職業。用作動詞時,側重於嚴謹的調查過程,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官方含義。

3.不同的側重點:

(1)巡視組進行例行巡視,上級檢查下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政策落實情況如何,幫助解決。

(2)督察組更傾向於在局部地區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時進行督察。

監察機構應當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檢查:

(壹)重要警力部署、措施和活動的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的治安管理。

(三)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理。

(四)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執行、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警車和警用標誌。

(七)處理公民的舉報、求助和投訴。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察規定。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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