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兵工作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新兵在檢疫、復查時,發現身體、政治條件不適合在部隊服現役的,應當退伍。政治條件不合格的,從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準之日止,退出部隊的期限不超過90天;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
其中,患有傳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應及時治療,同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後予以退伍,退伍時間不限。退賽後不換人。
擴展數據:
第十八條《征兵工作條例》負責體格檢查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第十九條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公民組織體格檢查,抽查人數壹般不少於應征人數的三分之壹;抽查後發現有大量不合格人員,要全部復查。潛艇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等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人員,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對所有人員進行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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