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膏藥加工標識違法

膏藥加工貼牌不違法。

貼牌生產,雙方簽訂協議,貼牌生產,這樣就是合法的。貼牌生產是指壹個生產廠家根據另壹個生產廠家的要求,為其生產產品及產品配件,又稱定制生產或授權貼牌生產。即代表外發加工,也代表分包加工。俗稱貼牌加工。車牌加工是指商家自己不生產,而是委托其他廠家生產,而品牌是自己的。或者說就是藥膏的牌子或商標是別人的,經過對方授權,只是幫其加工生產,但商標等權益,所有者仍屬於對方。

委托品牌公司負責研發、設計、市場開發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經銷商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最合適的營銷方案,當發現方案或市場出現問題或變化時可以以最快的速度調整方案、制定對策,同時,利潤空間可以自行掌握,省去了廠商意見不壹等麻煩,在復雜多變的商戰中以最快的反應、最高的效率來應對,廠商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自己的資源。廠家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自身資源,達到提高效率的目的。這種方式可以真正做到廠商互補,實現雙贏。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又稱商標侵權,是指壹切損害他人註冊商標權益的行為。判斷壹個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主要看是否具備四個要件:壹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二是行為的違法性;三是損害事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四是行為的故意或過失。以上四個要件同時具備,即構成商標侵權。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這是最明顯的,也是司法實踐中遇到最多的壹種商標侵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是指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其具體表現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壹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品;二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品;三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品;四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品。這種行為的實施,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使消費者誤認誤購,從而損害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因而是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商標註冊人有權制止這種違法使用行為,法律也必須對這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明令禁止,並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這屬於商品流通中的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生產者自己銷售外,往往通過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這樣的銷售者,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壹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來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這種銷售行為也應認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樣應按商標侵權處理,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註意的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壹般是故意的,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銷售者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不是故意的。因此,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提供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以看出,對於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是不應當按照商標侵權行為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因此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所謂 "偽造",是指未經他人許可而模仿他人註冊商標的圖案和材質實體制造與註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所謂 "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經他人許可在商標印制合同上印制商標標識的數量。所謂 "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經他人許可,在商標印制合同中規定的印數範圍內,私自印制商標標識。假冒註冊商標和擅自制造註冊商標都有壹個****,即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的行為,區別在於前者商標標識本身是假的,而後者商標標識本身是真的。銷售假冒、擅自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是指以商標標識為標的物的銷售行為,既包括批發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內部銷售也包括市場銷售。商標標識是商標使用的重要形式。假冒、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其目的是將其用於自己或者他人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假冒、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其目的是獲取非法利益。由於這種行為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後果嚴重,危害性大,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給予嚴厲打擊,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和更換商標後的商品進入市場的行為。這是商標法修改中新增加的條款。國外壹些立法將其稱為 "反向假冒",並予以禁止和制裁。所謂 "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銷售活動中,將他人商品上合法附著的商標去掉,換上自己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品銷售的行為。在我國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出現了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擅自將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去掉,換上自己的商標後投入市場銷售的現象。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生產者、提供者產生了誤認,給註冊商標有效發揮其功能和商標註冊人的商品創名牌也造成了障礙,因此,應當認定為壹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有必要在本法中增加對這種侵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5、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這是壹個概括性的規定,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主要是指除本條前四項以外的其他損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例如,企業標誌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或者音譯,可能意味著使用該企業標誌的企業與該馳名商標的註冊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該馳名商標的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註冊人可能受到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或者馳名商標的顯著特征被不正當利用或削弱;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或音譯,惡意註冊或使用域名;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並足以造成誤認的;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提供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等等。這些行為雖然形式不同,但都會對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因此也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假冒、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假冒、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進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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