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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藥品流通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規範藥品流通和藥品采購,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整合。

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

第十七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設施設備、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銷售人員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經營的藥品,不得私自采購藥品銷售。

第十八條 藥品生產企業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置藥品中轉庫。藥品中轉庫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有關要求。

藥品生產企業不得利用藥品中轉庫現貨銷售藥品。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企業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的,在恢復經營藥品後3日內,應當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並將處方保存二年。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終止妊娠藥品和國家禁止零售的其他藥品。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非藥品時,必須設非藥品專售區域,將藥品與非藥品明顯隔離銷售,並設有明顯的非藥品標識。

第二十壹條 禁止以交易會、展示會、博覽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禁止通過互聯網方式銷售處方藥;通過互聯網方式銷售非處方藥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禁止非法收購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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