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驗目的:
I期臨床試驗由於是首次在人體上進行藥物實驗,因此主要目的有兩個,壹是對藥物的安全性和及在人體的耐受性進行研究,考察藥物副反應與藥物劑量遞增之間的關系,二是考察藥物的人體藥物動力學性質,包括代謝產物的鑒定及藥物在人體內的代謝途徑。
II期臨床試驗重點在於藥物的安全性和療效。應用安慰劑或已上市藥物作為對照藥物對新藥的療效進行評價,在此過程中對疾病的發生發展過程對藥物療效的影響進行研究;確定III期臨床試驗的給藥劑量和方案;獲得更多的藥物安全性方面的資料。
III期臨床試驗是獲得更多的藥物安全性和療效方面的資料,對藥物的益處/風險進行評估。
2.受試者的人數:
I期臨床試驗大概需要幾十名受試者,II期臨床試驗需要幾十名至上百人,III期臨床試驗壹般需要幾百甚至上千人,且大多為世界範圍的多中心試驗。
3.受試者的類型:
I期臨床試驗壹般為健康受試者,除了某些特定的藥物如抗腫瘤藥物,抗艾滋病藥物等,有時也會根據藥物和試驗內容的需要選擇特定的受試者,如性別要求(婦科用藥,激素等);兒童或老人(特定人群用藥);肝腎功能受損患者(特定適應癥藥物)。
II期和III期臨床試驗壹般選擇患有目標適應癥的患者。
壹期臨床試驗:需要病人數20-100,主要考察藥物的安全性
二期臨床試驗:需要病人數數百人,主要考察藥物的有效性,及藥物劑量和藥效之間的量效關系,同時再觀察藥物的安全性。
三期臨床試驗:需要病人數百至數千人,再次測試藥物的安全性,觀察療效。
藥物臨床試驗分為I、 II、 III、 IV期臨床,根據新藥創新的程度不同,所屬的治療領域不同,對需進行的臨床試驗和病例數的藥政部門都有不同的要求。我國藥政法規定義:I 期臨床研究為安全性研究,摸索人體對藥物耐受性、給藥方法、劑量、藥代動力學的臨床研究,主要在健康人體進行,細胞毒性藥品(如抗腫瘤藥)在腫瘤病人身上進行,壹般每個I期臨床研究需要20-30個病例。試驗方法為分6-8個劑量組進行爬坡試驗,要觀察到MTD。當某壹組出現DLT時該劑量前壹個劑量即為MTD;此外還要進行單次、多次給藥的PK試驗。II 期臨床為初步摸索適應癥和療效,可以設計為對照或者開放試驗,試驗組病例壹般不少於100例。III 期臨床為主要的說服性臨床試驗(相當於美國的PIVATOL試驗),通常要設計為以活性藥物為對照的隨機雙盲試驗,需要120對(國外已經上市)或者試驗組不少於300例(壹類新藥),要得到有統計學意義的結果才能獲得SFDA的批準上市。IV期臨床研究是新藥上市後進行的臨床研究,壹類新藥要求進行2000個病例的IV期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