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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要規定

您好!

衛生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保證患者用藥安全,藥品壹經發出,不得退換”。但目前患者要求退藥的原因較多是院方責任,為避免糾紛,特制定本院退藥管理制度。

壹、藥品沒有離開藥房,患者要求退藥的情況壹般均給予退藥。 退藥流程:

藥房人員在發票背面註明藥品未發→患者持該發票至收費處付費的窗口退費。

二、藥品已經離開藥房發放到患者手中要求退藥的情況:

(壹)退藥性質分類與處理:

1、患者發生藥品不良反應,且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時,屬於合理退藥:

1)醫生已詢問過患者並確定患者無該藥過敏史、禁忌癥,病歷中有記錄;

2)處方開具的使用量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的規定;

3)需填寫有相應的ADR報告;

4)退藥時間必須在發現藥品不良反應的壹周內。

2、患者死亡,且同時滿足以下2個條件時,屬於合理退藥:

1)退藥時間必須在患者死亡後的壹周內;

2)處方開具的使用量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的規定。

3、除以上情況外,其它任何情況退藥皆屬不合理退藥。

(二)退回藥品的處理:壹經發出的藥品退回,如果批號顯示不清、外包裝缺失或破損,作報廢處理,其它情況由藥劑科回收並作好登記。

(三)不合理退藥處理:由藥劑科統計並公示,由於不合理退藥給院方帶來的經濟損失,由處方醫生所屬科室計入成本,開具大處方由處方醫師承擔經濟損失。

三、病區口服、外用的醫囑藥,由於無法辨認批號、有效期,壹經發出不得退換。 四、血液制品、生物制劑、精麻毒等特殊制品壹經離櫃則概不退換。

希望對您能有幫助,祝您的問題能夠早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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