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對日期錯誤的處罰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過期食品如何轉讓處罰
食品過期的處罰分為兩種:
(壹)生產經營過期食品的,由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二)銷售過期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以上的賠償金。
三、過期食品處罰標準
食品安全法關於過期食品的處罰規定:
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汙染物等物質的。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和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偽造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註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八)使用新型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價的食品;
(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生產未通過安全性評價的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和溝通。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