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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行政學的發展進程?

企業的行政管理包括行政事務管理、辦公事務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具體包括相關制度的制定與執行推進、日常辦公管理、辦公用品管理、文書管理、檔案管理、會議管理、外事管理、生活福利、車輛管理、安全衛生等。

1、明確工作職責。辦公室日常管理包括日常事務的計劃安排、組織實施、信息溝通、協調控制、檢查總結、獎懲管理等;辦公用品管理包括辦公用品的發放、使用、保管、采購以及相應制度的制定等;文書資料管理包括文印管理、信函管理、檔案管理、簿冊管理等;會議管理包括會前準備、會中服務、會後工作等;其他事務依托辦公室人員開展工作,外事管理。會議管理包括會前準備、會中服務、會後工作,其他事務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作為行政部門應根據崗位職責明確分工,確保每項工作都有人抓。

2、加強溝通。溝通,包括縱向溝通和橫向溝通。縱向溝通分為與上級部門的溝通和與下級部門的溝通。與上級的溝通主要是充分領會上級領導的意圖,把握方向,同時將自己和下級部門的觀點很好地傳達給上級,這就要求行政人員要有觀察分析能力和表達能力。與下級的溝通主要是落實上級的決策和收集整理下級部門的信息,這就要求行政人員具有較強的應變能力和組織能力。橫向溝通包括公司內部相關部門和外部媒體、政府機構。在傳達精神、分配任務、協調各部門工作時,壹定要真誠、謙虛。與外界的溝通需要較強的應變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註意收集整理信息,及時提供給管理人員。信息包括外部信息和內部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國家政策法規;社會習慣、風俗、時尚的變化;市場需求、消費結構、消費水平的變化;競爭企業;科技發展信息;突發事件等。內部信息具體包括財務狀況;生產狀況;產銷狀況;采購、庫存信息;設備使用與管理;人力資源等。作為管理者,最重要的是要及時了解企業內部情況的發展變化和國家政府機構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化。

4、培育和傳播企業文化。在企業中,僅僅用薪酬留人是不夠的,還要用企業文化來吸引人、感化人。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人性化管理。公司的 "誠信、友善、寬容 "企業文化就很有特色和代表性,非常符合企業的特點。通過企業文化建設促進企業快速發展。企業文化建設的內容包括(1)組織結構清晰,戰略定位明確。分工明確,是企業發展的基礎。企業不僅要有近期目標,還要有長遠規劃。管理者應協助企業管理者制定良好的組織架構,制定近期和遠期的戰略目標,從而形成壹個完善、團結的團隊。(二)建立完善的績效考核標準,形成公平競爭的平臺。管理者不要完全控制員工做事的方式,而是要衡量做事的結果,讓任何人員都能做到能上能下。(三)註重企業形象建設。包括物質形象和精神形象。物質形象包括司容、司貌、技術裝備、產品、服務設施等。精神形象包括員工的精神面貌、企業作風、人文環境等。讓工作 "活 "起來。(4)重視人才,用企業的發展來凝聚人,用榜樣的力量來激勵人,用員工的成才來教育人。企業在為員工提供發展空間的同時,註重為員工提供再學習的機會。可以開展相應的活動,讓員工自己設計職業生涯,讓每個員工都能對未來充滿信心,對企業有認同感和歸屬感。

5、腳踏實地去執行。完善成熟的制度有了,也就是目標有了,關鍵是要做好落實。做好落實工作需要註意:(1)做什麽事情,怎麽做。(2)如何更好更快地完成要做的事情。(3)排除壹切障礙。(4)形成企業的執行制度和文化,使執行力影響到每個員工。只要我們把行政工作做到位、做深入、做細致,人人參與管理,那麽,人民藥業就會發展得更快、走得更遠。

內容提要:行政管理從 "管理 "到 "執法 "的轉變是我國二十多年來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產物,是國家從幾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標誌。行政的 "執法 "性和行政的 "合法 "性,是由國家市場經濟、民主政治、依法治國的發展目標和治國方略所決定的。"依法行政 "在不同場合的含義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其本質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是對法律(人民意誌)的執行而不是對長官意誌的執行,是受法律規範和約束的而不是隨心所欲的。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們必須繼續推進行政執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僅涉及執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執法體制、執法範圍、執法目標以及執法主體與執法相對人的關系,是整個執法機制的轉換。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行為;行政體制;行政執法機制

壹.大轉變:從 "管理 "到 "執法"

長期以來,人們把行政等同於管理。等同於管理。在我國古書中,所謂 "趙公行政,周公執法",即指管理國家事務 1."《漢語大詞典》對行政的解釋有二:其壹為 "掌握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其二稱為 "機關、 《漢語大詞典》對行政的解釋有二:其壹為 "掌握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其二為 "管理機關、企業、團體等內部事務"。2.在國外許多學者的著作和詞典、辭典 3 中,通常也將行政與管理等同起來,如德國學者平納特在其所著的《德國普通行政法》壹書中,就將 "行政 "經常用於公法以外的其他地方,例如,"戶籍管理"、"物業管理"、"管理"行政 "通常用於公法以外的其他地方,例如 "內務管理"、"財產管理 "等。這裏所說的行政(作為行政法基礎的行政)是指國家機器及其組織的 "公***行政"(公***管理)。4 尤其是蘇聯的行政法學者,不僅將行政等同於管理,而且將行政法定義為 "管理法"。"

不過,長期以來,行政壹直被認為等同於管理,或公共****,即國家管理。但是,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是指整個政府對國家的管理,是指對整個國家事務的管理;而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行政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對國家的管理。西方許多傳統行政法學家對行政是這樣定義的:所謂行政,是指除立法和司法之外的壹類國家(及其他公權力主體)職能(作用、活動、行為)6。至於作為行政的國家職能(作用、活動、行為)的實質和內容,可以概括為執行和管理。所謂執行,可以包括法律、政策、命令、指示、決議、決定等的執行。所謂管理,可以包括組織、指揮、發布命令、禁令、實施許可、征收、監督、檢查、處罰違規者、強制等。

執行不等於執法。執法在執行中的比重決定了行政的性質。雖然古代的行政可以定義為整個政府對國家的管理,但這是就廣義的行政而言的。古代還存在狹義的行政,狹義的行政不包括宏觀決策,宏觀決策是國王(皇帝)作為最高統治者的行為,而狹義的行政是國王手下的官僚機構執行國王的命令和指示,下級官僚機構執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和指示,管理國家具體事務的活動。雖然古代社會存在壹些法律(有的國家可能法律較多,有的國家可能法律較少,但不可能存在完全沒有法律的國家),但數量無疑是非常少的(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壹般沒有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反映人民意誌的專門立法機構(像我國這樣的東方國家尤其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機構的行政管理主要(或基本上)是執行最高統治者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和指示,而不是執行法律。即使其中略有執法的成分,也根本不可能影響古代行政的整體性質。古代行政整體上只能是行政,而不是 "行政執法"。

在現代,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或分工處理國家事務。從理論上講,行政作為執行和管理,其執行應主要是執行法律,其管理應主要是依法行政。當然,除了法律之外,行政還要執行中央和上級政府制定的方針政策,執行本級行政機關作出的決議、決定,執行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是多方面的。但無論有多少職能和任務,執法都應是現代行政的基本要素。然而,就事論事,由於各國國情不同,民主法治程度不同,執法在各國行政管理中的分量還是有很大差別的。有些國家的執政者重視法治,在各方面、各領域都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法律,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管理以執法為主,其行政管理的本質是行政執法。還有壹些國家,統治者輕視法律,習慣於以政策代替法律,以命令代替法律,以文字代替法律。這些國家雖然有立法機關,但只強調立法的形式,並不指望立法機關發揮多大作用。這些國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備的法律,即使有這樣那樣的法律,也不準備真正付諸實施。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不是執行法律,而是執行領導人的命令和指示,執行統治者的政策。其行政管理的實質是按照領導人和統治者的奇思妙想和往往是任性的意誌來管理社會和相對人,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計劃經濟時代的中國,國家機關也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作為立法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很少立法,甚至很少開會,也很少制定和發布決議、決定。因此,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和任務不是執行法律和人民代表機關的決議、決定,而是執行黨的政策、政府的計劃、領導的指示和上級的命令。行政管理的依據主要是紅頭文件和行政首長的指示、命令。直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國的行政管理領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稅務、海關、貿易、商檢、環保、質監、計量、醫藥、衛生、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等)還處於基本不能、甚至完全不能的狀態,此時的行政管理還只是 "管"(行政),而不是 "理"。此時的行政管理仍然只是 "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 "執法"(行政執法)7 盡管這壹時期的行政管理與半個世紀或壹個世紀前的行政管理在內容和範圍上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性質卻沒有發生根本變化。中國行政管理從 "管理 "到 "執法 "的轉變(即性質上的根本轉變)始於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1984 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彭真在與新聞界人士的座談會上明確表示,我國必須進行歷史性的轉變:"我們要從依靠政策逐步過渡到不僅依靠政策,而且要建立和健全法制,依法辦事。"8此後,國家立法,特別是行政領域的立法步伐明顯加快,從 1984 年到 1990 年,共制定了數百部法律和重要的行政法規。其中包括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消防條例》、《居民身份證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管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農業稅條例》、《工商統壹稅條例》、《產品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條例》、《資源稅條例》、《鹽稅條例》、《國有企業所得稅條例》等。

涉及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有:《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涉外經濟合同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口貨物許可證制度暫行規定》、《邊境小額貿易管理暫行辦法》、《技術引進合同管理規定》等。

關於醫藥衛生管理: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與海關管理有關:海關法》、《海關關稅條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海關關員使用武器警械規定》等。

與農業和林業管理有關:草原法》、《森林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等。種子管理條例》、《畜禽防疫條例》、《獸藥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

關於土地、水、礦產資源管理:土地管理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河道管理條例》、《土地復墾條例》、《礦產資源登記調查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

關於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管理:"城市規劃法》、《地名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環境噪聲防治條例》等;

涉及交通、郵電管理方面的"

涉及交通運輸和郵電管理的:《郵政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公路管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行車檢疫管理辦法》、《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等;

涉及交通運輸和郵電管理的:《郵政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公路管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行車檢疫管理辦法》、《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技術轉讓暫行規定》、《關於進壹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幹規定》、《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實施辦法》等。

涉及國防和外交事務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規定》、《幼兒園保護條例》等。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條例》、《征兵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等。

20世紀90年代以後,我國進壹步加快了行政法立法的步伐,不僅部門行政法逐步趨於完善,而且開始逐步制定和完善作為行政法體系基本架構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組織法》、《地方組織法》,以及即將制定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訴訟法》等。

作為行政法基本制度支柱的基本法與部門行政法並不完全相同。首先,部門行政法只適用於相應的行政部門或領域,而行政基本法適用於所有或更多的行政部門。例如,作為部門行政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適用於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而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處罰法》則適用於所有行政部門(公安、工商、海關、稅務、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訴訟法》不僅適用於所有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適用於所有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也適用於所有行政部門的所有行政行為。其次,部門行政法通常只為各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而行政基本法還為整個行政法制的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提供法律依據,如《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即、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責任追究,對侵犯合法權益行為的責任追究,對侵犯合法權益行為的責任追究。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為監督行政行為、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責任、救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三,部門行政法為行政機關由 "管理 "變為 "執法 "提供了直接的動力和條件,沒有部門行政法,執法即失去了前提條件:相應的部門、相應的行政領域沒有法,沒有法,就不能執法,只能按照按首長指示辦事的政策,"管理"、"管理"、"行政"、"行政"。首長指示、"管理 "不能轉化為 "執法";而行政基本法為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動力和條件,因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啟動了對各部門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如果壹個部門的行政法不健全、不完善,敗訴、賠償的壓力會促使該部門盡快健全、完善本部門的行政法,而《行政訴訟法》這種行政基本法也可以引導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行政部門和領域相繼出臺了壹些法律、法規和規章,雖然還沒有達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有些部門(如新聞、出版、社團等)可能還很不完善,但總體上應該說已經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構成行政法體系骨幹的大部分法律現已制定,這些法律所設計的制度(如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等)也已開始陸續運行。因此,中國的行政管理整體上應該說已經初步實現了從 "管理型 "向 "執法型"、從 "人治 "向 "法治 "的轉變。

/Article/law/administrativelaw/2008-11-10/13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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