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宣傳引導,適當收取個人參(保)費。已整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要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城鄉統壹籌資標準。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可持續的融資機制。
農村五保戶、低保戶等支付困難群體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試點區)財政通過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補助,確保困難群體全部參保。
擴展數據:
下列情況不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壹)非統籌地區定點醫院門診醫療費用(特殊疾病門診治療費用除外),未按規定就醫和自行購藥發生的費用;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計劃生育措施費用、醫療費用;
(三)種植牙、正畸、驗光配鏡、助聽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療、美容整形手術、康復醫療(如氣功、推拿、按摩、理療、磁療等。),以及住院期間的各種陪護費、醫療交通費、家訪費、其他雜費;
(4)存在第三人責任的,因人身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等,依法由第三責任人承擔。
(五)自殺、自殘、服毒、吸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醫療費用;
(六)出國或在港、澳、臺停留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不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報銷的藥品和物品;
(八)區醫管委確定的其他費用。
參考資料:
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2016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