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p>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 "入戶搶劫"、是指以實施搶劫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處的行為,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家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以實施搶劫行為為目的。
對於入戶搶劫,因被人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005-06-08執行
壹、關於 "入戶搶劫 "的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壹條的規定,認定 "入戶搶劫"。認定 "入戶搶劫",應當註意以下三個問題:壹是 "戶 "的範圍。這裏的 "戶 "是指住所,住所的特征有兩個方面,壹是為他人提供家庭生活,二是與外界相對隔離,前者是功能特征,後者是場所特征。壹般來說,集體宿舍、賓館、招待所、臨時工棚等不應視為 "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備上述兩個特征,也可以視為 "戶"。第二,"入戶 "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宅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實施搶劫等犯罪行為。雖然搶劫行為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並非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宅,而是在戶內臨時實施搶劫的,不屬於 "入戶搶劫"。第三,暴力或暴力脅迫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搶劫被發現後,行為人因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脅迫的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 "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則不能認定為 "入戶搶劫"。
(2)在公共**** 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 "在公共**** 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客運的各類公共**** 車上、大中型出租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機動公共****,也包括在營運中對乘客、駕駛員、售貨員、乘務員的搶劫,還包括在營運途中對機動公共****,攔截搶劫公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005-06-08執行
二、關於 "搶劫公共**** 交通工具 "的認定
公共**** 交通工具載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人的特征。根據《搶劫罪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 交通工具上 "主要是指在客運的各類公共**** 汽車、大中型出租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機動公共**** 交通工具的營運過程中,對乘客、司售人員、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行為。在非營運的大中型公共**** 交通工具上對駕駛員、售貨員、乘務員實施搶劫,或者在小型出租汽車上實施搶劫的,不屬於 "在公共**** 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罪;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正在使用的運鈔車,屬於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 "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確定的標準確定。其認定標準,參照各地認定盜竊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已於2005-06-08實施
"多次搶劫 "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 "多次搶劫 "是指: "多次搶劫 "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 "多次 "的認定,應當以行為人實施的每壹次搶劫行為均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壹個犯罪故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壹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者基於同壹犯罪故意在同壹地點連續實施搶劫犯罪的,如在同壹地點先後對經過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者在壹棟居民樓內對多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犯罪的,壹般應當認定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005-06-08執行
六、關於搶劫罪數額的計算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數額,以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不計算在內,不予計算。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搶劫信用卡數額巨大,但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不適用 "搶劫數額巨大 "的法定刑。
以搶劫他人財物為目的,劫持機動車輛作為作案工具或者逃跑的,被劫持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以搶劫以外的犯罪劫持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與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搶奪存折、機動車數額的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持械搶劫 "是指持槍支搶劫或者向被害人展示其持有、佩帶的槍支的行為。關於 "槍支 "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2000年11月22日
行為人以搶劫財物為目的,預謀故意殺人的,或者在搶劫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
七、關於搶劫特定財物的行為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違禁品的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後又利用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並對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搶奪賭資、贓款、贓物犯罪所得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行為人僅以其輸的賭資或贏的賭債為搶劫對象的,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為個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騙取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教唆、夥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奪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搶劫罪的數罪並罰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在被害人沒有昏迷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況,臨時起意搶劫他人財物的,應當以先前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並罰;在被害人昏迷或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後,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當以先前所犯的具體犯罪和盜竊罪數罪並罰。
九、關於搶劫罪與類似犯罪的界限問題
1.冒充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隊員,以抓嫖、抓賭等名義非法占有財物的違法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 "抓賭"、"抓人"、"抓物",沒收賭資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保安 "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過正常交易價格、費用的錢財行為定性
從事正常的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務活動,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合理價格、費用相差不大的錢財,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商品買賣、交易、勞務活動的幌子下,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交出具有合理價款、差價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具體認定時,不僅要考慮超過合理價格、成本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過合理價格、成本的比例,予以綜合判斷。
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綁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該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壹是主觀方面不壹樣。搶劫罪中,行為人壹般是出於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而實施搶劫,綁架罪中,行為人可能是為了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也可能是出於其他非經濟目的而實施綁架;二是行為手段不壹樣。搶劫為行為人奪取財物壹般應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實施,具有 "當場性";綁架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要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奪取財物壹般不具有 "當場性"。
綁架過程中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同時構成綁架罪和搶劫罪兩個罪名的,應當擇壹重罪定罪處罰。
4.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的尋釁滋事行為,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侵犯公私財物的特征。這種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強取豪奪和以武力填補精神空虛的目的,後者行為人壹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壹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取財物,而後者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前者客觀上不存在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劫取財物的行為,而後者則是以暴力、脅迫等手段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搶奪少量財物的行為,壹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
十、搶劫未遂、既遂的認定
搶劫的對象比較復雜,既有財產權利,又有人身權利,具有奪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二者之壹的,都是搶劫未遂;既沒有奪取財物,又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是搶劫既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這壹加重處罰情節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也存在未遂和未遂的問題,其中屬於搶劫未遂的,應當按照刑法關於加重情節法定刑的規定,結合犯罪未遂的處理原則進行量刑。其余七種可罰情節也存在搶劫未遂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005-06-08十壹、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他人財物
因駕駛機動車、十壹、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 "駕駛車輛")搶奪他人財物的
<> 對於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 "駕駛車輛")搶奪他人財物的,壹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以搶奪罪定罪處罰:(1)駕駛車輛,強行擠占、撞擊或者強行按倒他人,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行奪取財物,因被害人不松手強行拉拽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財物損失的;
(4)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財物損失的;
(5)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財物損失的。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財物傷亡的後果,仍強行奪取、放走財物持有人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同意1|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