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軍隊關於加強衛生行業作風建設和糾正醫療服務不正之風的壹系列指示要求,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結合我院實際,對《醫德醫風建設規定》做如下修訂:
第壹條:不準推諉、拒收患者,對軍人、離退休幹部、職工及優惠家屬實行“三優先”(即優先掛號、取藥;優先安排床位;優先治療)。
第二條:不準對患者生、冷、硬、頂,不準讓患者幹私活。使用文明用語,儀容儀表端正。
第三條:不準違背醫療原則,進行不合理用藥、開大處方。
第四條:不準科室或個人讓患者外購藥品及耗材。
第五條:不準假借醫藥品名義向患者兜售非醫療用品。
第六條:不準科室或個人私自與經銷商聯系、采購衛生用品、藥品或耗材,或指定器材科必須進某壹廠家醫療設備、藥品或壹次性衛生耗材等。
第七條:不準同意患者在我院應用非本院藥品,特殊情況必須經醫務處、院領導批準。
第八條:不準利用職務之便開具假診斷、假證明。
第九條:不準為孕婦做胎兒性別鑒定檢查。
第十條:不準違反醫保規定,進行違規操作。
第十壹條:不準向患者索要錢物、收受“紅包”及其他饋贈或接受吃請。對患者饋贈錢物難以謝絕的,必須在24小時內上交醫院醫德醫風監督小組,由監督小組指定人員及時退還患者。難以退還的,由醫院統壹處理。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告、不上交的,視同收受“紅包”處理。
第十二條:不準科室或個人以任何理由私自收費。
第十三條:不準科室(除藥劑科外)或個人以任何理由向患者出售藥品。
第十四條:不準科室或個人私自減免患者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不準輔診科室或個人私自接受患者自帶的標本進行檢查,或不開單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不準科室或個人以任何理由將醫療設備、器械、壹次性衛生耗材、手術包等挪用。特殊情況必須經醫務處、院領導批準。
第十七條:不準醫護人員未經請示擅自到外院(所)參加醫療活動(會診、手術等)。
第十八條:不準將來院就診的患者轉往他院。如患者確需轉診,需上報醫務處。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1—15條的任何壹條,壹經查實,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有關規定和實際責任大小,給予科室主任、護士長及相關人員通報批評,涉及經濟問題的,按涉及金額(包括私自減免的費用、私自收取的費用)的2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延緩職級晉升。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16-18條中的任何壹條,壹經查實,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有關規定和實際責任大小,給予科室主任、護士長或有關人員調整任職直至撤職(降級)處分,罰款2000元;具備職稱晉升資格的,延緩職稱晉升;聘用人員立即解聘。對違反規定兩次以上(含兩次)者,加倍處罰。
第二十壹條:責任認定:凡有患者、工作人員反映、舉報,或者由醫德醫風監督小組成員檢查發現,壹經核實,即視為違反醫德醫風建設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設立舉報獎:凡是發現有向外院介紹病人或私自到外院參加手術的醫務人員,壹經查實,獎勵舉報人人民幣1000元,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隊醫療機構醫德醫風建設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中有與此有沖突者,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