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落實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要求,嚴禁通過偽造、塗改醫學文書或虛構醫藥服務等騙取醫保基金,對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責令退回資金、暫停醫保結算、罰款、吊銷定點醫藥機構執業資格等加大懲戒,管好用好醫保資金,維護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
壹.未按規定保管處方、病例、費用明細,最高罰款5萬
①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②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③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④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⑤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⑥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
⑦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二.誘導他人虛假就醫購藥,最高處5倍罰款
①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②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③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④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三.過度診療、重復開藥、掛床住院等,最高處兩倍罰款
①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②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③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④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⑤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⑥將不屬於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⑦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