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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壹)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證照的;(二)提供生產等便利條件的;(三)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四)提供生產技術或者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五)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行為的。

法律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年以上罰金。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有前兩款違法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相關人員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企業負責人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或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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