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規範、倡導、鼓勵和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監督考核,組織開展宣傳、表彰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六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應急管理、民政、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衛生計生、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行業規範,引導公民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工作人員應當發揮示範表率作用。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堅定理想信念,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文明行為規範。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汙水;
(二)不在樓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 區域堆放雜物,不向室外亂扔雜物;
(三)不亂搭亂建、亂牽亂掛、亂塗亂畫、亂貼亂畫、亂刻亂畫;
(四)公民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堅定理想信念。
(四)不得損壞公共***區域內的設施設備、花草樹木、綠地;
(五)不得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稭稈、雜物;
(六)不得在禁止區域內進行露天燒烤活動;從事燒烤經營活動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七)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廣場晾曬物品。***廣場晾曬物品;
(八)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汙染水體的活動;
(九)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
(十)不得焚燒、拋撒冥幣、紙錢、紙紮物等祭品;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乘坐公共****,自覺排隊乘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二)愛護公共****、交通設施,不幹擾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三)行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橫過道路時按照規定通行,不跨越、倚坐或者擅自移動、損壞道路隔離設施;
(四)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不得在道路右側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道路交叉路口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得逆向行駛,不得占用道路,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文明駕駛車輛,在人行橫道前減速慢行或停車讓行,主動避讓正在執勤的特種車輛,司乘人員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和無障礙設施,不得占用道路、公**** 區的免費停車泊位長時間繼續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停放車輛;臨時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壹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壹)在公共****,文明言行,不高聲喧嘩,依次排隊;
(二)不占用醫療衛生機構的綠色窗口和通道,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配合診療活動,遵守就醫秩序;
(三)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不損壞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旅遊設施等旅遊資源;
(四)遵守飼養家畜、家禽、寵物的有關規定;
(五)參加、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文體活動,服從現場管理;
(六)文明上網,理性表達,不(六)文明上網,理性表達,不利用互聯網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七)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占道經營、越門經營;
(八)進行商業宣傳、集會、廣場舞等活動,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等設備發出的聲音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