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壹、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2.涉案藥品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的;
3.涉案藥品屬於註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4.涉案藥品系用於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5.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6.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致人重度殘疾以上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5.引發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衛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的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7.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的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8.根據生產、銷售、提供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對人體健康危害程度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