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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海關對攜帶物品過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澳門海關對攜帶物品過關的規定:

1.違禁品不得攜帶。

2.旅客可攜帶適量自用物品進出境,無須向海關申報。每位入境旅客可免稅攜帶葡萄酒和烈酒各壹升,以及不超過 250 克的煙草,包括 200 支香煙、50 支雪茄(每支重量不超過 3 克)、100 支雪茄煙或 250 克煙草。

3.此外,所有進口電器均需繳納 5%的進口稅。

4.離境旅客攜帶古董、金器、珠寶、收音機和照相機無需報稅。

5.年滿18歲的旅客從澳門經香港返回原居地時,香港政府允許他們免稅攜帶壹公升飲酒和60支香煙或15支雪茄或75克其他制成品煙草。持有香港身份證的旅客必須離港不少於24小時,方可享受上述免稅優惠。

法律依據

關於暫不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壹條 旅客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暫不放行:

(壹)旅客無法當場繳納進口物品稅款的;

(二)進出口物品屬於許可證管理範圍,但旅客無法當場繳納稅款的;

(二)進出口物品屬於許可證管理範圍。管理,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三)進出境自用超過合理數量的物品,按照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者其他海關手續而未辦理的;

(四)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有疑問,需要經主管機關鑒定、查驗的;

(五)其他按照規定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其他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海關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暫時封存。

上述不予放行的物品不包括海關依法應當扣留的物品。

第五條 旅客辦理提取物品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憑條》原件,並出示旅客本人的有效進出境證件。旅客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提取物品手續的,受托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正本、旅客出具的書面委托書、旅客本人有效進出境證件復印件,並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第六條 海關暫予放行的貨物自暫存之日起3個月內,旅客應當辦結海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海關依法對貨物進行處理。需要主管部門鑒定、認定、核實的,不計入暫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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