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內出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三)外商暫存貨物;
(四)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五)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六)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辦結海關手續的壹般貿易進口貨物;
(八)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中心內企業應當按照海關批準的存儲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物流業務。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內企業的設立第壹節 物流中心的設立第四條 設立物流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物流中心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於10萬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於5萬平方米;
(二)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
(三)選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陸路交通樞紐及內陸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設有海關機構且便於海關集中監管的地方;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符合地方經濟發展總體布局,滿足加工貿易發展對保稅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並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臺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壹平臺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享;
(六)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第五條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人民幣;
(三)具備對中心內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備協助海關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和中心內企業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能力。第六條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具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壹)設立管理機構負責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關法及有關管理規定;
(三)遵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協助海關實施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及中心內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內直接從事保稅倉儲物流的經營活動。第七條 申請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以下加蓋企業印章的材料:
(壹)申請書;
(二)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書(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等資信證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證明及地理位置圖、平面規劃圖。第八條 物流中心內只能設立倉庫、堆場和海關監管工作區。不得建立商業性消費設施。第九條 設立物流中心的申請由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
企業自海關總署出具批準其籌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總署申請驗收,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總局等部門或者委托被授權的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驗收。
物流中心驗收合格後,由海關總署向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核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驗收合格證書》(樣式見附件1)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註冊登記證書》(樣式見附件2),頒發標牌(樣式見附件5)。
物流中心在驗收合格後方可以開展有關業務。第十條 獲準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確有正當理由未按時申請驗收的,經海關總署同意可以延期驗收。
獲準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視同其撤回設立物流中心的申請。第二節 中心內企業的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