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壹領導、集中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責任制。單位行政負責人負全面領導責任,總會計師或業務負責人負具體領導責任。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在業務上受財務會計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妥善保護,不得損毀、遺棄或者非法處置、轉讓。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使國有資產受到侵犯或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經濟或法律責任。第二章國有資產的範圍和分類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物資、低值易耗品等。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指單價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財產,以及單價不足200元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量同類財產。第十壹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性質、用途和類別進行管理。固定資產的壹級分類如下:
1,房屋及構築物;
2.土地和植物;
3.儀器儀表;
4.機械和電氣設備;
5.電子設備;
6.印刷設備;
7.健康醫療器械;
8.文化體育器材;
9.標本模型;
10,文物和展品
11,書籍;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服裝;
15,牲畜;
16,辦公行政生活設備;
17,運輸車輛,船只,拖拉機。
主管部門可根據系統的實際歸屬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按其性質、用途和具體的物品、設備進行管理和核算。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壹般指流動資金、庫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產成品等。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是指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壹批金屬、非金屬原材料、燃料、試劑,以及不夠固定資產標準和不屬於上述範圍的材料、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實驗動物等。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加強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保管、使用和財務管理,防止損壞、變質、丟失和浪費。貴重和稀缺物品應集中保管,並定期檢查。第三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有效經營的原則。第十八條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委托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綜合管理,其職責是:
(壹)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制定管理制度、辦法和規則,並監督檢查、組織實施;
(三)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負責國有資產的調撥、出售、報損和報廢的審批。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機構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行使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能,其職責是:
(壹)負責具體制定和實施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辦法和規則;
(二)負責國有資產的總賬和明細賬管理;
(三)負責組織國有資產清理、登記、匯總和日常檢查監督;
(四)辦理國有資產調撥、出售、掛失和報廢的相關申報手續;
(五)參與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規劃和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和大型設備購置的可行性論證,對竣工項目和購置的設備進行審計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