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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化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淮勞社發(2008)1號)

第壹條根據《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管理辦法》(淮〔2007〕1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屬地管理。省(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監督、管理和實施。

第三條縣(市、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二)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上報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的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

(三)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參保人數,向社區和其他經辦機構撥付經辦費用,經辦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提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3%建立調節基金,但總額達到本年度統籌基金年收入的15%後不再提取,專項用於防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中出現的重大風險。

第六條本細則適用於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中小學校(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及子女(以下簡稱居民子女);60歲以上的老年居民;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未納入新農合市轄區的農村居民。

各類人員脫產年齡的確定以每年1+0的日期為準。

第七條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非本地戶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期:鶴城區為2007年10月1至2008年3月31,其他縣(市、區)為2008年10月1至6月30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定期繳納,每年6月65438+10月1至2月30日為壹個自然年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啟動當年按規定期限參保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屬於城鎮醫療保險對象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的,從繳費日後的90天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和新移民除外)。

啟動期結束後,轉入戶籍關系的,應在下壹年度參保。要求當年參保的,應繳納當年全部保費,不享受參保繳費前的醫療待遇。

啟動期後出生的嬰兒,出生30天後,已辦理戶籍手續,且父母雙方均參加了社會醫療保險的,可在當年參保。投保時應繳納當年全部保費,不享受投保前的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下月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再要求參保。他們只有在繳費時間內90天還清歷年所欠全部費用後才能享受待遇,其連續參保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參保居民在享受待遇期間因戶籍不在本市、死亡等情況,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不予轉移。

第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兩部分組成。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居民子女80元,其他城鎮居民200元。

政府補貼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每人每年補助40元。

(二)屬於低收入群體或二級以上殘疾的居民子女每年補助10元,其他低收入群體、喪失勞動能力的二級以上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每年補助60元。

(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扶養人的“三無”人員,由同級財政全額補助。

第十條參保人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非本地戶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經辦機構將相關信息復印件粘貼在登記表背面進行審核。

參保範圍內的低保對象、“三無”人員,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進行取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低收入家庭還須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二級以上殘疾人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二級以上殘疾人還應提供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壹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二級以上殘疾人、“三無”人員和納入財政補助的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站每年公示壹次,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情況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經辦機構核對各類材料,將被保險人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為投保人打印繳費單據,投保人憑繳費單據到指定銀行辦理繳費手續;經辦機構憑繳費收據開具社會保險基金收據,同時以繳費時間確定參保時間,並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繳費登記;經辦機構定期匯總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維持費,匯總繳費憑證,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核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和ic卡。

第十三條:繳費期結束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編制本年度居民參保情況表,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財政局審批。財政補貼應於每年9月底前到位。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統壹發放《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和記錄個人身份的ic卡。《懷化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和ic卡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或塗改。如有遺失,應及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掛失補辦。

第十五條參保人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必須以轉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補足退休和退職的差額。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因病發生的住院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第17條:基金規定住院最低支付限額。壹個結算年度住院最低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600元,二級醫院300元,壹級醫院100元。壹個結算年度內最高支付門檻為居民子女5萬元,非從業居民2.5萬元。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的住院費用由本基金和被保險人按以下比例承擔(包括無責任方意外傷害的住院費用):

(壹)住院起付線以下部分由個人負擔;

(二)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 * *承擔:

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金支付65%,個人自負35%;

二級醫院基金支付55%,個人負責45%;

三級醫院基金支付40%,個人負責60%。

對連續繳納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從第二年起,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每年提高2%,提高比例最高不超過10%。

(三)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個人和家庭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因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腦癱、腎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等六種疾病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壹個年度內低於2000元的,由基金支付60%,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因其他責任人造成的居民子女意外傷害事故,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基金支付50%。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情況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基金支付範圍:

(壹)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的;

(2)交通和醫療事故;

(三)工傷、職業病醫療康復和殘保金支付範圍;

(4)整形外科和整形外科;

(五)出國或者赴港、澳、臺就醫的;

(六)未經批準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七)超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導致病、傷、殘的。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條件符合入院指征,需要住院治療的,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ic卡、居民身份證(18周歲以下兒童憑戶口簿)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並繳納全額保證金。

出院時,參保人員或親屬可在住院費用清單上簽字,結清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後,再辦理出院手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參保人員的住院通知單和住院費用清單進行嚴格審核認定,並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的入院和出院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患者根據病情應當出院的,經醫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從醫院通知的第二天起,壹切費用由本人支付;應出院而醫院未通知其出院的,費用由醫院承擔。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出院,特殊情況需要鞏固治療的,劑量標準不超過5天,品種不超過4個。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和不予報銷的項目範圍、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按照上級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住院後確需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手續,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後,方可轉院治療。擅自轉診診治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急診搶救危重患者可直接到就近醫療機構治療和住院,但家屬應在3個工作日內持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的異地安置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每年65438+2月前憑住院發票、費用清單、疾病診斷書、住院病歷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壹次性結算。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制度。取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可以作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固定壹年。如需變更,應在下壹結算年度開始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療服務人員、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方式、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簽訂協議。,從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通過年度審批的定點醫療機構可續簽醫療服務協議,不合格者取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第三十條定點醫療機構高、新、先進檢查項目實行年審制度,檢查標準以湖南省衛生廳制定的《湖南省二、三級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為依據。年度檢查項目陽性率低於規定標準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陰性部分費用的60%。

第三十壹條參保人就醫時,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人員必須認真檢查。人證不符的,不得為其提供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德,治療疾病,合理檢查,合理用藥。違反基本醫療規定的用藥、檢查和治療,其費用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藥品價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定價的規定,違反規定的部分由定點醫療、定點藥店自行承擔,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時,必須使用特殊診療處方、特殊診療項目審批表、轉診轉院審批表、住院費用結算單、住院費用清單、參保人員自付醫療費用清單等統壹的醫療憑證。

第三十四條因醫療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和直接責任人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組長信訪制度,設立並公布投訴電話和舉報箱。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懷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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