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壹些國家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則。“使用在先”的含義是指二個或二個以上用於同壹品種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之間的產品生產或銷售日期的先後,其生產和銷售日期在先的,稱為“使用在先”。采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實際上是通過使用,獲得商標專用權,先使用者可優先獲得專用權。“使用在先”原則的采用者以英美等國家為代表。其特征是,商標的專用權只決定於商標的使用,註冊只不過是增強其效力而已。“使用在先”的原則保護了首先使用者的權益,但也有明顯的不足之處,這就是獲得註冊的商標沒有穩定性。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標,盡管後來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對使用在後,但已獲得註冊而且業務範圍廣泛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提出異議,從而幹擾了市場的正常運轉。還有地區性的問題如果某壹商標只在某壹地區或某壹城鎮使用,並不涉及到整個領土,那麽它的專用權地區的歸屬還須通過公眾評論來作出決定。如果這個商標僅僅是在某壹地區使用,其專用權就限於該地區,商標主如果想把它擴大到其它地區,則必須開展宣傳,讓其它地區的消費者也知道,才能擴大專用權覆蓋面。
最原始的商標使用在先原則可以理解為:要想在壹個國家申請商標註冊,必須在申請之前已經將其在該國進行了實際使用,否則,申請人無資格向該國遞交註冊申請。但是,隨著全球貿易的發展,世界貿易大循環的形成,越來越多的國家改變了最初僵硬的商標授權原則,使得這種原則變得柔和了。以美國為例,對外國申請人而言,可以基於四種基礎向美國提出註冊申請:①以實際使用為申請基礎,以實際使用為基礎申請商標註冊對於申請人是最為有利的。有利之處在於:費用低、時間短、取得註冊相對容易。②以打算使用為申請基礎,采用這種基礎提出申請的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時候,還沒有在申請的國家進行實際的商標使用,而是準備在壹段時間後使用。基於這種基礎申請商標註冊,相對而言,費用高壹些,時間長壹些,審查標準嚴壹些,申請手續復雜壹些。為什麽要這樣呢,其原因是,審查官認為該商標尚未在美國使用,所以就應該嚴格按照標準審查,如果基於實際使用,審查官會認為,既然該商標已經在美國實際使用了,而且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發生法律糾紛,所以在審查該商標的顯著性方面會稍微寬松。基於打算使用提出的申請,即使通過了審查,也過了異議期,註冊證也不會馬上發下來。這時就比基於實際使用多了壹道程序,基於打算使用提出的申請,實質審查通過後,申請人要等到其商標在美國進行了實際使用,然後必須簽署壹份使用宣誓書,同時提供兩張實際使用標簽,才能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的註冊證。從商標申請通過審查批準到申請人對其商標投人實際使用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人如果在第壹個半年內不能完成實際使用,必須要申請第二個半年的延期。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兩年內可以申請四次延期。如果超過了兩年的期限,還不能提供實際使用證據,商標申請就作廢了。由此可以看出,基於打算使用申請既時間長,而且費用也多。③對外國人而言,可以基於本國的註冊。基於本國註冊提出的申請不需要提供使用證據,但是申請人必須提供本國商標主管當局出據的註冊證明,而且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商品必須與本國的註冊完全壹樣。④對外國人而言,可以基於本國的商標註冊申請。基於本國的申請提出的註冊申請,申請人也要提供本國商標主管當局出據的申請證明,而且只有申請人本國的申請取得註冊後,美國專利商標局才能批準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