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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進行涉及到大額交易時,壹定要註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最好的辦法之壹是簽訂壹份買賣合同,用法律來約束對方和自己的行為。但買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是有壹定規定的,不能想怎麽寫就怎麽寫。那麽,買賣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下面將為您詳細解答,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壹、買賣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章:買賣合同

1、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3、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4、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5、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6、第六百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7、第六百零壹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8、第六百零二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第五百壹十壹條第四項的規定。

9、第六百零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10、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12、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13、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14、第六百零八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15、第六百零九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16、第六百壹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17、第六百壹十壹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18、第六百壹十二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9、第六百壹十三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20、第六百壹十四條: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21、第六百壹十五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22、第六百壹十六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壹條第壹項的規定。

23、第六百壹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24、第六百壹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25、第六百壹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26、第六百二十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27、第六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28、第六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29、第六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30、第六百二十四條: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壹致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31、第六百二十五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後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32、第六百二十六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第五百壹十壹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33、第六百二十七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4、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35、第六百二十九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36、第六百三十條: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7、第六百三十壹條: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38、第六百三十二條:標的物為數物,其中壹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9、第六百三十三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壹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壹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40、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壹,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41、第六百三十五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42、第六百三十六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43、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44、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45、第六百三十九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46、第六百四十條: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47、第六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8、第六百四十二條: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1)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2)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49、第六百四十三條:出賣人依據前條第壹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後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50、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51、第六百四十五條: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52、第六百四十六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53、第六百四十七條: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簽訂買賣合同的註意事項

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1)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註意其證件復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2)註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3)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註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4)確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後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註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註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質量要求方面: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於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產品的包裝標準: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於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生貨損,引起糾紛。對於包裝方式可以按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棱兩可的詞語。

2、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壹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壹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檢驗標準、時間、方法:

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於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並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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