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
國家藥物政策概念產生於1975年世界衛生大會,大會決議要求世界衛生組織幫助成員國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即包括遴選和采購基本藥物、教育和培訓在內的促進藥物可及的實施策略。隨後十余年間,推行國家藥物政策取得了壹系列進展:世界衛生組織首個基本藥物示範目錄誕生於1977年;壹年後,阿拉木圖宣言將基本藥物列為初級衛生保健八大基石之壹;1981年,世界衛生組織成立基本藥物行動規劃項目;內羅畢會議於1985年提出促進合理用藥策略;1986年的世界衛生大會通過“在國家層面建立和加強多學科的全職機構監測和促進合理用藥”的決議;《制定國家藥物政策指導原則(第壹版)》由世界衛生組織於1988午出版;2001年,世界衛生組織出版《如何制定和實施國家藥物政策(第二版)》。
實現國家藥物政策目標必須建立在合理遴選藥物、制定可負擔的價格、建立可持續的籌資體系、加強衛生系統、提高監管和供應能力、制定必要激勵機制和培訓教育策略等壹系列具體政策措施的基礎上。通過國家藥物政策的制定、實施、監測和評估,有助於促進政府部門之間的政策聯動,促進各項藥品政策與衛生、社會保障、價格、科技與產業發展、財政及稅收等相關政策之間的協調。
意義和作用
1.進壹步推進醫改,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
藥品不僅是防治疾病的物質手段,也是國家調控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藥物政策及有關用藥問題是具有高度政治內涵的領域。理順國家藥物政策體系,全面推動藥品領域綜合改革,將為深入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創良好的政策環境。
2.統籌協調藥品領域具體政策。加強政策合力
藥品領域存在大量的利益沖突.觸及到研發機構、原材料和輔料供應企業、生產企業、流通企業、醫療機構、集中招標機構、社保基金管理機構等。這些沖突最終反映為政策上的統籌協調。加強政策協調,才能形成合力,有效保障群眾用藥權益。
3.有助於形成貫徹落實藥物政策的管理架構
我國藥品領域管理部門眾多,責任主體分散。通過國家藥物政策建設,有助於理清部門責任和分工,完善藥物政策的管理架構。國際經驗表明,鑒於國家藥物政策總體隸屬於衛生政策.應由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藥物政策的協調機構,或者成立國家藥物政策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主導,在相關部門之間建立協商機制。在此基礎上形成藥物政策的管理架構。
醫藥法律法規及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藥典》、《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列》、《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保護條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藥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條列》、《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列》、《中藥品種保護條列》、《藥品行政保護條列》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七條 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壹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