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市)標準局可委托省或地(市)有關專業檢驗機構、行業測試中心、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的檢驗機構做為行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站長分別由省標準局或地(市)標準化管理部門和主管局任命,並頒發監督檢驗證書和印章,在省或地(市)標準化管理部門領導下,統壹協調和組織對省、地(市)管理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實行分級負責:省屬企業的產品,由省監督檢驗機構負責檢驗;地(市)屬企業的產品,由地(市)監督檢驗機構負責檢驗;地(市)屬企業的重點產品(包括上報省審批的優質產品),由省標準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負責檢驗。第四條 各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設專職或兼職質量檢驗員。檢驗員由各監督檢驗機構推薦,經主管局同意,省或地(市)標準化管理部門任命並發給證書,代表本機構對廠礦企業、購銷、貯運和使用單位執行其專業範圍內的質量監督和檢驗工作。第五條 各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任務是:
1、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對各類工業產品(包括軍工企業生產的民用產品)、重要的農副產品和壹切工程的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驗;
2、對優質產品進行質量鑒定和核驗,監督優質產品的正確使用;
3、承擔經濟法庭裁決質量糾紛時委托的質量鑒定和產銷(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時的仲裁檢驗,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重大質量事故;
4、負責省、地(市)、縣新產品、升級產品、引進設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送檢產品的質量鑒定;
5、參與技術標準的制訂、修訂和驗證工作;
6、督促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制度和檢驗人員的技術考核制度,統壹檢驗方法,培訓檢驗人員;
7、定期向省、地(市)標準局和主管局報告所監督檢驗的產品質量情況,並及時向企業反映用戶對產品質量的意見。第六條 省、地(市)各專業局(專業公司)設置標準質量處(科)、或在業務相近的處(科)設專職人員,負責貫徹技術標準和各行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上級有關標準化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方針、政策、國法,組織和指導本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2、組織企業制訂、修訂技術標準,並監督貫徹執行;
3、督促企業制訂產品質量升級計劃,負責企業申報的優質產品的審查考核工作;
4、處理企業質量事故和質量糾紛;
5、對於產品質量優異和優劣的企業,提出表揚、獎勵或批評、懲罰的意見。第七條 廠礦企業設質量檢驗科(室),在廠長(經理)或總工程師直接領導下,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規定,進行本企業產品質量的檢驗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按標準從原材料進廠到產品出廠(或工程竣工)進行每道工序的質量檢驗、負責簽發出廠(驗收)合格證;
2、擬定檢驗制度,推廣先進檢驗方法,指導車間、工段、班組開展自檢、互檢工作;
3、做好質量檢驗的原始記錄,建立產品質量檔案;
4、定期向企業領導報告產品質量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5、定期按要求向監督檢驗機構送檢驗樣品;
6、積極參加全面質量管理活動。第八條 計量器具、藥品、糧油和鍋爐的檢驗,由國家指定的專業檢驗機構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分別負責監督檢驗工作。
進出口商品的監督檢驗,由中華人民***和國西安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第三章 權限與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