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神殘疾證壹、二、三級標準
精神殘疾壹級: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身生理、心理基本要求。不與他人交往,不能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知識。他們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需要他人長期、全方位的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他人交流,只與照護者有短暫的交流,能聽懂照護者的簡單指令,有壹定的學習能力。能在監護下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能與人溝通,表達自己的感受。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知識,但學習能力明顯不如常人。被動參與社會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會活動;需要環境的部分支持,即所需的支持服務是定期的、短期的需求,部分生活需要他人照顧。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病、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二)吸食、註射毒品行為滿三年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離現場構成犯罪的;(四)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