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第四條 實驗動物飼養、繁育、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實驗動物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的飼養、繁育環境設施和檢測手段;
(二)飼料、飲水、墊料等符合規定標準;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有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人員和飼育人員;
(五)種子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保種中心或者其認可的種源單位,且遺傳背景明確;
(六)生產的實驗動物質量符合法定標準;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 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教學或者進行藥品、生物制品和其他產品檢定的單位(以下簡稱實驗動物使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動物實驗室環境設施符合規定標準;
(二)實驗動物來源於持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並具有質量合格證;
(三)飼料、飲水、墊料等符合規定標準;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有取得資格證書的實驗動物飼育和實驗人員;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實驗動物的質量、環境設施和飼料,由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對實驗動物實施質量檢測,應當執行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客觀、公正地出具檢測報告,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第七條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向省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或者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申請辦理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實驗動物種子來源證明、法定檢測機構的環境設施檢測報告和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報告;申請辦理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應當提交實驗動物來源單位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以及法定檢測機構的環境設施檢測報告。第八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提交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之日起60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或者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以下統稱實驗動物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九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的6個月內向省科技行政部門提出換發申請。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第八條規定辦理換發手續。
實驗動物許可證不得塗改、出借、出租、轉讓。第十條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需要新增實驗動物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省科技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辦理變更手續。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停止從事實驗動物許可證登記事項工作的,應當自停止行為發生後的30日內將實驗動物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第十壹條 實驗動物生產單位銷售實驗動物時,必須提供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
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編號;
(二)品種、品系的名稱、級別;
(三)遺傳背景或者來源;
(四)微生物、寄生蟲的檢測日期及結果;
(五)單位負責人簽名。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分為普通級、清潔級、無特定病原體級和無菌級。
普通級實驗動物在普通環境內飼養、繁育;清潔級和無特定病原體級實驗動物在屏障環境內飼養、繁育;無菌級實驗動物在隔離環境內飼養、繁育。具體環境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各類實驗動物飼養、繁育環境的選址和布局以及實驗動物所占籠具的面積,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同壹實驗室不得同時進行不同品種、不同等級和互有幹擾的動物實驗。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按照相關技術規範,使用相應等級的合格實驗動物。
使用的實驗動物等級不符合相關規範,或者使用不合格實驗動物進行產品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的,所取得的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藥品、生物制品以及其他產品不得提供使用。